论状态责任人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
2017-11-15分类号:D922.68
【部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研究目的:在中国特有的土地权属和利用制度下,界定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的状态责任人和合理的义务人。研究方法:比较研究。研究结果:(1)土壤污染修复包含污染行为和责任人两要素。土地使用人、土地所有人及污染土壤有事实管控力的主体应当承担状态责任;(2)在多数状态责任人同时存在时,应根据比例和有效原则,选择某一主体承担土壤污染修复责任;(3)在行为责任人与状态责任人并存时,应优先考虑行为责任人作为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研究结论:行为责任人应当首顺位承担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的承担;状态责任人应当按照受益者负担的原则承担次顺
【关键词】土地管理 土壤污染 修复 状态责任 概括继受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土壤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研究”(2017WKYXZD003)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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