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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实质探讨——寻求政策在法律上的妥适表达

2017-01-15分类号:D922.32;F321.1

【作者】陶钟太朗  杨环  
【部门】成都大学政治学院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文化商学院  
【摘要】研究目的:寻求并塑造对农地"三权分置"进行调整的妥适法律规范。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类比推理法、系统分析法。研究结果:从制度的妥适表达看,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质并非三种具体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而是三类主体之间享有的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这三类主体即是农民集体、农民(农户)和土地流入方。农民集体所享有的权利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农户)享有的权利则是一种集体成员权(可以"承包权"指称)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入方的权利则为土地经营权。研究结论:农民(农户)集体成员权的调整可依据既存规范性文件,土地
【关键词】土地法学  三权分置  主体权利  集体成员权  土地经营权  物权塑造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农村房地产权城乡间流转与遗产继承研究”(13AJY013);; 四川省社科规划项目“民法典编纂与集体土地权利建构研究”(SC16B004);; 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新型城镇化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2016Z43);; 成都大学引进人才启动项目“空间利用视域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设置”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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