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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入罪标准研究

2018-04-02分类号:D924.3

【作者】张洪成  黄瑛琦  
【部门】安徽财经大学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融合的产物,其本质仍然属于金融。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的入罪标准,我国学界立足于传统刑法观与风险刑法观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当前我国侧重社会秩序维持机能运用的背景下,罪责刑法的基本观念应当得到遵守,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的入罪标准必须限定在"对金融交易秩序的侵害及其危险"的限度内,并且恪守市场经济、金融的发展规律,只有在风险转变为实害或者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刑法的介入,单纯的风险则只能通过前刑法规范或者政策进行引导。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创新风险  风险刑法  罪责刑法
【基金】2014年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风险社会下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AHSKQ2014D02)
【所属期刊栏目】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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