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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与社区联动机制的创设与维护

2018-02-10分类号:D669.3;D926.2

【作者】金锦花  宋国  
【部门】长春理工大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社区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主要入口,也是法院开展联动司法的重要对象。通过深度挖掘社区组织的治理能力,在缓解当前我国"案多人少"矛盾的同时,更及时、以更低的成本以及群众更易接收的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需求,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些许碎片化贡献。同时,提出:法院与社区联动机制的初创阶段,应当选择关注度较高的短期目标为切入点,并注重社区资源的引进;联动机制的维护,要确保资金的持续投入;为保持联动机制的生命力,应探索科学的评估标准,以获得优化联动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所必需的基础性信息
【关键词】法院  社区  联动机制
【基金】2017年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责任制及其配套机制研究——基于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实践的实证考察”(2017JD54)
【所属期刊栏目】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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