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止诉追保费规则”之适用范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8条之扩张适用
2018-01-15分类号:D922.284
【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禁止诉追保费规则"仅适用于人寿保险。主流解释认为,在人寿保险中,该规则对一次交付之保费或分期交付之首期保费并不适用,只有续期保费不得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此种解释的理由值得怀疑。"禁止诉追保费"的真正理由乃是"不得强制保险",民法上的依据则是不完全债权理论。在此理论支持之下,"禁止诉追保费规则"应扩大适用于所有保险。然而,保险人虽不得以诉讼方式追讨保费,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投保人未交保费,保险人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以此规避该规则带来的不利后果,但该约定须书面通知投保人。
【关键词】诉追保费 不得强制保险 不完全债权 救济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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