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租——以次承租人租赁权的物权化为中心
2017-05-15分类号:D923.6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我国合同法确立了租赁权的物权化,实际上是赋予了租赁权人法律地位的稳定化,但仅凭法律条文规定并不能明确其是否可适用于次承租人的租赁权。由于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与转租租赁合同可以区分,所以转租租赁合同的效力既不受出租人同意权的影响,也不受合同履行行为的影响。原租赁合同的内容和效力也不能影响转租租赁合同的效力。转租租赁合同这种效力上的独立性为其物权化提供了基础。但在确定次承租人法律地位物权化的效力时,其相关内容又要受出租人同意权和原租赁合同的影响。
【关键词】次承租人 租赁权 物权化 转租租赁合同 同意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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