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困境及其破解——基于众筹金融视阈的分析
2017-01-15分类号:F832.1;F724.6
【部门】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众筹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作为新兴金融业态,它具有普惠性、脱媒化及新公共性等特点,在监管上受到诸多诟病。刑法上的擅自发行股票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使股权众筹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金融风险上存在信用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又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我国应通过建立准入豁免和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制度、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和消费者分类制度保护和天花板规则等来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众筹金融 信用风险 信息披露 普惠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当代经济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