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正犯化
2017-04-28分类号:D924.3
【部门】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并非中立帮助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以刑事立法的形式予以正犯化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犯罪;对于相关行为刑事责任的认定应从主客观两个层面进行考虑。主观上,应当明确界定条文中"明知"的含义以及"明知"的内容;客观上,应当从客观归责的角度出发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 刑事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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