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监护权撤销与恢复引发的思考
2017-08-28分类号:D923.9
【部门】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实现,除了需要正向的监护权撤销制度,还应配合反向的监护权恢复制度。在正向撤销和反向复归衔接过程中,应当通过确认原监护关系双方的探望关系,来实现交流互动过程中的规范、判断、过渡和弥合功能,以更妥善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反观现存的探望权制度,作用领域难以涉及监护权复归过程中的探望关系,应当舍弃"离婚后"之范围限定,予以适当的扩张;单纯的权利属性难以迎合监护权复归过程中的探望需要,有立足"父母本位"观念之嫌,应以"权利—义务"模式进行立法优化,从而符合"子女本位"的现代婚姻家庭法价值理念。
【关键词】探望权 监护权 撤销 恢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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