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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衔接的法治化路径

2018-01-05分类号:F812.3

【作者】岳红举  单飞跃  
【部门】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衔接的前提是预算资金的公用性而非专用性;统筹衔接的目的是确立而非取消政府性基金预算的专款专用功能;统筹衔接的功效是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资金衔接机制,而非简单的统筹使用与维系课征。统筹衔接的法治化路径应立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功能定位,厘清预算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的边界,并以此审视和调整现行的统筹衔接措施,通过取消、整合、税收立法或者提升课征依据、建立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措施,构建起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
【关键词】政府性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  专款专用  统筹使用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16ZDA06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创新基金项目“预算编制、执行的制约与协调法律机制研究”(CXJJ-2015-385);;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财政法定视域下政府性基金的法律规制研究”(2017BFX005)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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