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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2017-08-05分类号:F406.7;F426.92

【作者】李志远  
【部门】石家庄铁道大学  
【摘要】《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对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业务的账务处理作了规范。该文件要求对《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同而导致的税会差异进行核算和披露。本文结合建筑企业案例对预收工程款增值税业务会计核算新规定进行解析。
【关键词】建筑企业  预收工程款  会计核算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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