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纳税筹划
2017-07-05分类号:F275.4;F276.44;F812.42
【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摘要】本文结合政策分析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两种情况,得出企业应将用于研发的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取得费用加计扣除的结论 ;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判定情况,探讨了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格受影响和不受影响两种情况下,是否将用于研发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选择方法。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税收入 纳税筹划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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