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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疑难问答

2017-06-20分类号:F812.42

【作者】马淼  胡有顺  
【部门】南京市安居建设集团  南京市城建集团  
【摘要】1.问:土地市场中交易双方主体进行土地置换行为,合同约定不支付对价(补价),是否计缴土地增值税?答:在要素市场上发生土地置换,如果换出的土地是国有土地,而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即为有偿转让房地产行为,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即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系以出售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清算  金额  价款  增值税  流转税  计税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  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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