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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执法行为既要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

2018-01-15分类号:D920.5;D922.592

【作者】严波  夏冰  
【部门】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摘要】案情简介■2015年3月11日,澳大利亚人杰森(化名)到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自称于2014年9月1日进入西乡咨询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工作到2014年12月31日,但该公司拖欠其2014年12月的工资共20000元,并提供了护照、外国人就业证、聘用合同等材料复印件,要求该公司补发拖欠他的工资20000元。当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了杰森的投诉,并予以立案查处。经查,投诉人杰森自2014年9月1日开始在西乡咨询公司工作,于12月31日下班后离职。该公司与他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非法就业  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  居留证件  程序合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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