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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十周年回顾系列之一 《劳动合同法》之“二倍工资”研究

2018-01-15分类号:D922.52

【作者】邱婕  王勰祎  
【部门】华东师范大学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伴随着"二倍工资"这一新创条款,一系列新型劳动争议随之而来,如劳动者碰瓷"二倍工资"(1)。对这一新生事物,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们展开了丰富而全面的研究。
【关键词】二倍工资  仲裁时效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书面劳动合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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