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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选择权

2017-08-15分类号:D920.5;D922.52

【作者】吴青青  
【部门】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摘要】案情简介巩某2010年9月入职某置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2010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书》。2012年8月1日,该公司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告知巩某劳动合同于2012年9月9日到期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2012年8月2日,公司收到巩某邮寄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称由于其与公司已经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
【关键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选择权  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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