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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签而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

2017-05-15分类号:D920.5;D922.52

【作者】吴学文  
【部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2009年9月4日,某公司与姚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2012年8月27日,某公司再次与姚某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2015年8月18日,某公司当面向姚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姚某劳动合同期满后,将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姚某当场拒绝签收,并向公司提出要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9月1日,公司向姚某支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  生产力  社会关系  经济赔偿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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