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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主体视角下我国养老保险争议处理机制的模式选择

2017-03-15分类号:D922.182.3

【作者】焦娟  
【部门】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摘要】劳动者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受益主体,维护其权益应是制度设计的首要目标。但我国"双轨制"的争议处理模式缺乏养老权益损害赔偿标准、处理途径的分割标准不科学、行政救济不力时无法实现与损害赔偿的有效衔接,这些问题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重重,甚至引发群体争议,与社保制度的设计初衷背道而驰。本文试图给出远期、近期两种解决方案,以期更好地维护受益主体的权益。
【关键词】受益主体  双轨制  登记主义  自动发生主义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集体劳动争议的转型态势与处理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4YJA820026;; 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转型期集体利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3WYXM0123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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