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讨薪和非理性讨薪界定与法律规制
2017-02-15分类号:D922.5
【部门】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改革开放实现了劳动关系的契约化,但同时产生了欠薪现象。在处理有关讨薪的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分清非理性讨薪和恶意讨薪两种行为,它们除在客观方面具有相似性外,在主体、主观和社会危害性三方面均有区别。当前,社会各界将非理性讨薪行为和恶意讨薪行为予以混同,使得恶意讨薪者利用政府的维稳思维和人们对讨薪者的同情而获利。因此,急需将恶意讨薪和非理性讨薪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予以区分,并分别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恶意讨薪 非理性讨薪 法律规制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劳动管制现状与法治化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5YJ A820023;;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我国欠薪保障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6SFB20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5ZDA049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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