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谈高管的竞业限制义务
2017-02-15分类号:D922.291.91;D920.5
【部门】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摘要】保险公司与王某、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有在职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没有约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保险公司董事会认为,王、余两人在职期间筹建代理公司、离职后从事同类业务且挖角等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决定付诸于法律,以维护保险公司利益。本文分别从劳动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分析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不同救济途径的利弊。
【关键词】竞业限制 高级管理人员 劳动法 公司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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