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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是相对义务

2017-01-15分类号:D922.52;D920.5

【作者】栾居沪  
【部门】山东省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申请人丁某与被申请人某证券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别是2008年9月19日至2011年9月18日、2011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201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示《不予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拒绝签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不予认可,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  生产力  用工单位  用人单位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义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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