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性文化转制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改进建议
2017-01-20分类号:F812.42
【部门】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聊城大学
【摘要】2014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此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尚无明确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说明,各地经营性文化转制企业尤其是跨地区经营的经营性文化转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行的做法是应纳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 汇总纳税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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