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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改判引发的思考

2018-02-15分类号:D920.5;D925.3

【作者】黄翔  顾中原  
【部门】江苏省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2014年12月25日,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扬州市劳动保障局提交职工王某之父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因其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被出具该证明的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声明作废,扬州市劳动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了《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补正死亡证明材料。2015年1月13日,该公司向该局提交《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无法提供相关死亡证明材
【关键词】工伤认定  扬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保障  医学证明  死亡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  脑死亡  工伤保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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