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之免除条件的认定
2018-02-15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2009年9月,张某进入D公司后在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条例上签字,该条例约定:"……4、员工不得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各种活动。损害公司利益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以本人名义或以某企业名义,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员进行与公司业务活动相同、相类似、相竞争的经济往来、业务合作等。该处‘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员’包括公司客户及与公司具有各种合作关系的企业。5、员工不得以隐名或显名方式参股、入股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同、相类似、相竞争的企业……7、遵守本条例是员工入职
【关键词】竞业限制 违约金 劳动者 同时履行抗辩权 补偿金 先履行抗辩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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