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物追偿制度及其债法的变化
2017-11-15分类号:D929
【部门】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摘要】宋代是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发生重要转型的时期,两宋政府为了支付庞大的财政开支,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财政管理体制。尤其是王安石变法期间所推行的青苗法、市易法等,把官府的钱物赊贷给百姓,从中收取高额利息,造成民众普遍欠负官府债务的现象。为了使地方政府追缴官物合法化,宋朝政府制定了十分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在宋令中新增加了《理欠令》的篇目,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了官府债务追偿制度。宋代地方官府把钱物赊贷给百姓,使政府和民间百姓的关系演化为民事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这种由身份变化引发的债权制度变化,直接促进了
【关键词】赊贷财物 追偿 理欠令 债法
【基金】2017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一带一路’沿线新发现的古代各民族的法律文书整理及研究”;; 上海师范大学第9期校级重点学科“法律史学科”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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