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湖水域产权形态的变迁
2017-03-15分类号:F426.91;TV213.4
【部门】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元末明初,两湖地区的水域因河泊所的设置而确立了渔户的捕捞权,随着明中期之后垸田修筑活动的逐渐兴盛,促进了人们占有水域的意识,并在水域上衍生出灌溉权、湖草收益权等新的权益形态。日后更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面上的通行权、摆渡权,以及因莲藕、菱芡、芦苇等经济作物种植而出现的湖地所有权等权益形态得以产生并不断明晰。两湖地区的例子说明:水域上产权的获得是国家赋役制度运行的结果,必须在制度史背景下考虑产权形成过程中的国家因素,才能更为准确地把握中国的产权问题;导致该地区水域产权变化的因素,既有其自身的历史发展驱动,也
【关键词】明清 水权 两湖
【基金】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卓越学科领域计划(第五轮)“中国社会的历史人类学”(批准号:AoE/H—01/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明清湖北河湖水域上的制度与社会研究”(批准号:16BZS026)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经济史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