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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责任限定在适当程度——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2000-02-20分类号:D913

【作者】薛虹
【部门】中国国际法学会
【摘要】不论是网络内容提供者,还是 网络信息获取者,都必须与网络相连接。建立物理连接的通常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将计算机或计算机终端直接连接在互联网络上;另一种是借助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络相连接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实现与网络的连接。网络服务提供者(又称“在线服务提供者”,即OSP)就是为各类开放性的网络(主要指国际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版权侵权  在线服务提供者  版权人  侵权行为  计算机终端  责任风险  指定代理人  责任限制  侵权问题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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