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探微——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视角
2017-05-03分类号:F321.1
【部门】贺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很难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应为土地所有权人。应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按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对缴纳主体超率累进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土地增值税
【基金】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项目“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土地法律制度中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项目编号:KF2012001);; 贺州学院2016年教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利益平衡视角下的我国房地产税费改革研究”(项目编号:HZUJS201609)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