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学生教育资料的规范化使用及其启示
2017-03-10分类号:G571.2
【部门】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律要确保学生教育资料免遭教育机构、第三方的不当公开,同时也要为必要且合理的公开设定门槛。学生及家长对其教育资料享有知悉权、允许教育机构向第三方披露的同意权、更正权、监督与救济权。依据使用受限程度的不同,美国学生的教育资料分为个人可识别信息、教育信息、目录信息三种。目录信息可供教育机构和第三方随意使用,个人可识别信息非本人或者家长许可不得使用。教育信息的使用是否要受到学生及家长的同意,取决于两项判断标准:教育信息是否直接涉及学生的教育情况;教育信息是否由教育机构所掌握。其中,受学生与家长控制的一部分教育信
【关键词】学生教育资料 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案 隐私权 美国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调查取证制度的规范化研究”(项目编号:13CFX036)的中期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比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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