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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保证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

2000-07-20分类号:D923

【作者】刘信业
【部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了保证成立的有效要件 ,不具备该有效要件的保证为无效保证。在这种情况下 ,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保证  无效保证  民事责任的承担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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