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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改革与财政法制建设

2000-02-05分类号:D922.2

【作者】梁争平
【部门】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局
【摘要】20年的实践表明,财政改革与财政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财政改革对财政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财政改革促进财政法规破旧立新。据不完全统计,经过1983年、1987年、1989年、1991年和1997年5次清理,仅中央一级就明令废止了过时的、失效的、不适应改革开放要求的旧财政法规共计3322件。在这同时,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先后制定了2800多件新的法规。其中,财政法律和法律性文件12件,财政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190多件,财政规章和规章性文件2600多件,从而大大改变了改革前财政法规残缺不全甚至无法可依的状况,初步做到财政行为基本有法可依和财政法规的“更新
【关键词】财政改革  法制建设  法规性文件  财政行为  财政立法  《预算法》  行政法规  法律性文件  社会主义法制  预算管理职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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