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重视和加强我国高等教育立法
2000-03-25分类号:D922.16
【部门】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本文认为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 ,在观念上受“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者权力赋予、轻被管理者权利救济”的影响较深 ;在实践中存在配套立法严重滞后 ,现有规范漏洞较多 ,下层位规范与上层位规范时有抵触等问题。针对上述不足 ,文章提出 ,应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程序公正”、“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的立法观念 ,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基本原则、要求和有关立法建议 ,以期建立一个完备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制 高等教育立法 高等教育法规体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高等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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