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决定对关停企业精简职工实行待业保险
1992-03-01分类号:
【部门】
【摘要】劳动部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决定对关停企业被精简职工实行待业保险。为了保障企业关停后被精简职工的基本生活,决定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设区的市或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关停的,已缴纳待业保险基金的企业中被精简的职工,比照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有关对濒蜊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职工的规定实行待业保险。
【关键词】精简职工 待业保险 转业训练 暂行规定 祝定 用工单位 推荐就业 有关费用 失业救济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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