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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应仅限于程序事项

2015-07-16分类号:D997.4

【作者】王哲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  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  
【摘要】重新仲裁作为司法监督的形式之一,其适用情形应仅限于程序事项。《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英国和美国的立法也将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主要限定于程序事项。中国仲裁法将国内仲裁案件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限定于两项关于证据的实体事项,这与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符。中国仲裁法应将国内和涉外仲裁案件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均限定于程序事项。
【关键词】重新仲裁  适用情形  程序事项  司法监督
【基金】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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