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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内容产业的自我规制研究

2017-02-15分类号:G124;F49

【作者】李鹏  
【部门】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构建了包含政府、运营商、提供商和消费者等4个利益主体的自我规制体系。结果显示,运营商作为规制者,如果其曝光提供商不良行为的概率增加,提供商就需要向运营商输送更大的利益,从而合谋意愿降低;消费者投诉成本降低,虽然导致提供商向运营商输送的利益减少,但合谋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增加,从而合谋意愿降低。串谋均衡时,运营商的边际监督激励低,高水平的欺诈不仅取决于低水平的监督,还取决于提供商的行贿成本。
【关键词】数字内容产业  自我规制  串谋均衡  曝光均衡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173036);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KYLX_0075)
【所属期刊栏目】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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