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定义——基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的研究
2017-10-31分类号:F123.9;F752
【部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暨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WTO反倾销的语境下,WTO成员的"市场经济地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WTO成员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中可以采用替代国做法,这在某种意义上表明了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入世身份。中国入世过渡期期满后,关于中国是否因此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以及WTO成员在反倾销中采用替代国做法的权利是否终止等有关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存在争议。由于第15条并未涉及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问题,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不能导致中国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效果。但是,第15条的效力因为中国入世过渡期期满而终止,中国也因此在反倾销领域取得了与其他WTO成员相同的法律地位,WTO其他成员再无权根据第15条采取替代国做法。
【关键词】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 反倾销 替代国做法 条约的解释
【基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一般项目(GD16CFX04); 暨南大学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院、广州南沙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研究基地2017年度课题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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