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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一般考察及相关问题研究

2017-06-05分类号:F812.0

【作者】张天犁  
【部门】财政部税政司  
【摘要】1215年英国贵族胁迫约翰国王签署了《大宪章》,确立了"非赞成毋纳税"及"议会课税权"等税收法定初始框架。但从本质上讲,税收法定是对封建君主"家天下"权利的限制和反叛,最初目的是以法律形式更好保障贵族和平民的财产权。其中,"议会决定"只是限制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形式和平台,而不能说是税收法定的全部内容。税收法定的合理内核或基础在于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离开民主和科学立法而谈税收法定原则是形而上学说。实践证明,世界各国税收法定原则以多样性模式呈现,通常由各国的阶级性、国民性和传统习惯决定。因此,如何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立法模式,以及如何建立规范有效的立法工作框架和工作机制,则是我国新时期践行税收法定原则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税收法定  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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