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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税负分析

2017-08-20分类号:F275

【作者】韩冰  
【部门】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摘要】全面营改增后,融资租赁有形动产按"有形动产租赁"处理,适用增值税税率17%,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的,按"金融业-贷款业务"处理,增值税税率6%。本文基于出租人视角对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负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融资租赁  融资性售后回租
【基金】2015年广东省本科高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应用型卓越会计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编号:粤教高函[2015]133号); 2015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独立学院应用型会计类专业人才培养创新与实践”(项目编号:粤教高函[2015]72号);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会计学专业综合改革”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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