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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O模式下网约车业务之财税处理

2017-09-05分类号:F570.5;F572;F724.6

【作者】吕能芳  
【部门】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  
【摘要】在如今的共享经济时代,网约车应运而生。但是相比传统实体企业,网约车这种新兴的O2O模式,其财税处理显得更为复杂,收入确认的时点、计算方法尚存在争议,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出台专门的规定。基于此,以网约车的典型代表——滴滴出行为例,阐述其最主流的快车业务中与收入有关的财税处理问题,希望为有关决策部门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  O2O  收入  增值税  会计处理
【基金】安徽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项目(项目编号:gxyq ZD2016490); 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思想政治教育综合改革计划项目(项目编号:Szzgjh1-2-2017-15);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暨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6gj05)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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