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的监管模式选择——向“遵守或者解释”规则转变
2017-01-10分类号:D912.29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2002年,美国通过强制性色彩浓厚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试图收紧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监管。然而,强制性监管模式并不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基础,其最重要的缺陷在于忽视了"好的公司治理因公司而易"的事实。任意性监管模式由于难以为投资者提供周全保护、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的柠檬市场等缺陷,不能作为应对危机的监管模式。"遵守或者解释"规则因为兼具强制性与任意性监管模式的优点,体现出既能维持公司治理的必要弹性,又能有效保护投资者、降低代理成本的制度优势。未来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监管应当完成向遵守或者解释规则的转向。
【关键词】公司治理 强制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遵守或者解释规则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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