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交易型操纵行为主观认定问题探讨——以非市场化交易手段为视角
2017-08-10分类号:D922.287
【部门】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博士后流动站 中国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摘要】交易型操纵行为的主观认定不适用于欺诈行为理论,因此无法回避人为价格的界定与验证问题。从美国《商品交易法》的立法与实践来看,非市场化行为扰乱市场供需并"触发"人为价格,可以作为交易型操纵行为主观认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需要进一步区分触发人为价格的具体情形。因此,建议构建和运用"触发—目标"因果关系规则,区分"触发行为"类型并测定人为价格的主观成因,以加强对交易型操纵行为的监管与规制。
【关键词】交易型操纵 人为价格 非市场化交易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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