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视角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责划分
2017-02-28分类号:F832.1
【部门】四川大学 成都理工大学
【摘要】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有各自的财政利益,为避免地方政府干预金融资源配置,我国金融监管权长期集中于中央政府。当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央地权责划分不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权过弱等弊端,会导致非法金融活动蔓延。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分析,将过多的金融监管权下放地方会导致"金融财政化"现象,但不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管理权,又不符合公共管理需要。因而,当前最好的办法是将消费者保护职能赋予地方政府,形成地方与中央相互补充的监管合力。
【关键词】公共管理 地方金融监管 权责划分 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基金】四川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金融专项课题“地方金融体系改革与激励机制重构”(批准号:SC15JR001); 成都理工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批准号:10912-KYGG201526)
【所属期刊栏目】西南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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