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说明义务的规则完善
2017-09-20分类号:D922.284
【部门】湖北民族学院
【摘要】保险法领域自成一个世界,其保险契约晦涩难懂、布满荆棘,尤其对于消费者投保人而言更为严重。保险法条文乃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缔约能力,即规定保险人尽说明义务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但我国有关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条文粗糙、模糊,实际效果较差,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事件频发,故应加以研究与修缮,以期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法 说明义务 说明范围 保险契约 告知义务 信息不对称 保险人信息提供 免责条款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基金】2015年湖北民族学院博士启动基金项目“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保险人说明义务之研究”(MY2015B036)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西南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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