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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开征“企业股收益调节税”

1992-04-30分类号:

【作者】张冀南  
【部门】
【摘要】我国股份制企业的最大特点是设有企业股或企业集体股,这便给税收带来一个新的问题:企业股的收益(红利、股息)要不要征税?按现行税制规定,在股份制企业中,个人股的收益一律按20%比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国家股和企业股的收益则不要征税.笔者认为,如果说国家股因国家本身集征税人和纳税人为一体,没有必要再向自己征税,其收益尚可作“例外”处理,那么作为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企业股的收益则没有理由也例外,而应与个人股一样,征收相应的收益税,这里暂且定为“企业股收益调节税”.其理由
【关键词】现行税制  征税人  国家股  重复征税  企业股份制  征税问题  个人收人  股份制企业  税务机关  课征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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