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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追征对象的理论探讨与现实选择

2017-06-01分类号:D922.22

【作者】杜爽  孙静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摘要】基于税收债权理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税款请求权利与给付义务的关系即是税收之债。在纳税人(1)发生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下,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征税款,体现了"税债的法律效力"。税款追征对象是税债给付的对象,外延上应包括从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税债关系的发生到消灭过程中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的全部给付对象。我国当前税收法律对税款追征对象的解释不足、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界定模糊、税收罚款性质的认定不清,法律上需补充对税款追征的解释,明确税款追征对象的本质,规范税款追征对象的征管。
【关键词】税款追征对象  滞纳金  罚款
【基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课题“税款追征对象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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