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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保护

2017-06-01分类号:D922.291.92

【作者】颜延  解应贵  
【部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研究所  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  
【摘要】本文分析了在企业破产的不同阶段,税务机关应如何实现国家税收债权的保护,认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行使破产申请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部分长期停产、停业的欠税企业破产;在破产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应税行为征税,并请求人民法院将有关税款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拨付清偿,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税务机关还可以对负有责任的出资人、担保人行使追索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补充分配新发现的破产人财产。
【关键词】企业破产  税收债权  保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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