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确定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完善
2017-03-15分类号:F812.42
【部门】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税收法律关系债务说"凸显了税收确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税收确定定性为一项权利有比较充分的理由。税收确定权主体包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其效力包括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该权利配置存在四种模式。税收确定权在外延上与现有制度和理论也是自洽的。据此,对我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分析,发现《草案》仅将税收确定权视为税务机关的权利,且税收确认并非法定程序,如此将导致纳税申报与税收确认关系不清,并可能造成纳税人缴税的依据逻辑混乱。为此,需要根据税收确定权的基础理论,对《草案》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以实现法律内部自洽和征纳双方权利的平衡。
【关键词】税收债务说 税收确定权 税额确定 《税收征管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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