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证明妨碍法律效果之重构——对单一法理择定基准的反思
2017-06-29分类号:D925.1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证明妨碍法律效果与其法理基准是"性状"与"基因"的关系,"基因"决定"性状"的表达,法理基准则决定了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具体制度设计。目前我国以"制裁"法理为基准,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立法上设计了对实施证明妨碍行为当事人进行不利推定的法律效果模式。我国当前证明妨碍法律效果依托于单一的"制裁"法理,导致制度设计上存在立法层级低、法律条文简单模糊、法律效果指向对象范围窄、法律效果对证明妨碍当事人主观心态归责种类范围窄及法律效果具体操作模式单一等问题,致使当前立法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民事审判需求,不能对已经实施或意欲实施证明妨碍行为的当事人充分起到"惩罚"和"预防"的效果,亦不能对被妨碍的当事人进行有效"救济"。对此,我国应探索适用"公平"与"制裁"相结合的多元法理基准,以证明妨碍行为实施人在本证中是否负证明责任为分类标准,在多元法理基础上对证明妨碍法律效果重新进行制度设计。
【关键词】证明妨碍 法理基准 法律效果 制度设计重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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