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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化事由和可宽恕事由的区分

2017-06-29分类号:D914

【作者】胡柳  
【部门】广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正当化事由和可宽恕事由同属犯罪的抗辩事由,二者历经了被明确区分到被淡化界分甚至被混同的过程。但普遍认为,二者存在明显不同,正当化事由是合法的、被鼓励的行为,可宽恕事由是错误的、应避免的行为,区分二者对于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判断可否抵抗行为相对方、定性教唆者等第三方行为、确定是否民事赔偿与适用何种刑事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正当化事由和可宽恕事由的界分,存在形式标准说、道德标准说、法益侵害说、核心特征说之争。正当化事由即刑法上无危害的行为,阻却违法,因不为犯罪从而免责;可宽恕事由即刑法上有危害的行为,阻却责任,因可责性缺陷从而免于刑罚,二者的本体和犯罪构成体系地位显然不同。
【关键词】正当化事由  可宽恕事由  违法性  有责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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