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的证立——一个债法的分析框架
2017-07-25分类号:D922.22
【部门】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税法解释实践中,时常面临"对国库有利"还是"对纳税人有利"的两难选择。基于财政需求,实践中多偏向"对国库有利"的方向进行解释。但作为一种类似于格式合同的非典型公法之债,解释机关更须遵循债之解释的普适性原理。故,当遇有税法不明或课税事实不明等情境,且存有两种以上的理解时,应该秉持"不利解释规则",做有利于规则接受者的解释,即奉行税法解释上的纳税人主义立场。尽管如此,对于纳税人主义在税法解释中的作用,仍应理性评估、客观对待。不能低估但也不宜过分高估;不能缺位行使,更不能越位适用。仅当对解释对象已经采用"通常理解规则"进行解释,且无法得出确切的解释结论时,方可启用纳税人主义。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在不同解释方法而致的错乱纷杂的解释结果之间厘清头绪,找到各方均可接受的唯一正解。
【关键词】税法解释 纳税人主义 税收之债 格式合同 不利解释规则
【基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资源税立法目的与制度设计研究”(16SFB3042);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自主科研青年项目“环境法与财政法的价值整合研究”(2017QN014)
【所属期刊栏目】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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